我们经常在电视剧或者电影中看到违法犯罪分子被警察依法关押在家中,并且在犯罪分子的家旁边都是一群身穿制服和西装的人围着,一道警戒线之外站满了记者和吃瓜群众。犯罪分子不关押在监狱而是关押在家中,这种强制措施就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我们从字面上就很好理解,我国的监视居住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长时间(什么是监视居住) 从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到几个关键字眼,监视居住必须要涉及刑事诉讼才能由公检法执行,监视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居住场所是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具体的条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2006年,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审理裁定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翟某因多次非法在某中学门口强占地盘、非法拉拢游客并索要钱财,部分游客还遭受殴打,危害当地生活秩序。翟某于2004年5月27日被羁押,由于羁押届满,同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 翟某的情况就属于羁押期届满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两个月后,翟某就被依法取保候审。2006年2月24日被逮捕,同年被法院裁定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而被监视居住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石某是陕西省某公司经理,2006年至2007年,​以​采取虚列工程项目等方式,套取公款后与另外三名同伙平分,构成贪污罪,石某还犯有贪污前科。2007年3月20日被依法监视居住,3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二、监视居住的时间 从上文中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监视居住是有期限规定的,有长有短,一般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度来决定,但最长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并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的时间还可以抵扣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监视场所的要求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调查的需要,办案机关在其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个生活居所。 那公检法为什么不专门建造一个监视居住场所呢?如果这样做了,那么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相当于对其进行变相羁押,所以,监视居住的场所不会在看守所、拘留所等公安机关办案地。 四、监视居住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依法监视居住,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需要有正当理由,负责执行强制措施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后予以批准。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中违反规定的,或者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违法、犯罪的,执行措施的派出所应报县级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其实也是对公安机关办案资源的节省,避免造成办案地的资源浪费。在另一种程度上,其实这也是给被监视居住人一个悔过的机会,这样不仅有利于公检法工作,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监视居住人的再犯罪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