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由各种因素导致的停窝工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当前疫情形势下,部分承包人更要面临疫情导致的财产损害、费用增加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承包人主张的所有停窝工损失索赔都能够得到法院支持。那么,承包人该如何更有效的对停窝工进行索赔?本文就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这一问题提些建议,希望助力承包人共克时艰、度过寒冬。 一、停窝工损失情形 窝工费怎么计算(承包人如何有效主张停窝工损失) 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始工作,或开始工作后中间发生停工、缓建,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慢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实践中,停窝工主要包括开工延迟、中间停工、工效降低、暂估价工程或独立分包工程工期延长、迟延验收、迟延接收等六种情形。 二、停窝工损失索赔的依据 索赔是承包人弥补自身停窝工损失的重要手段,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赋予了承包人索赔的权利,明确了索赔的程序,为承包人提供了索赔依据。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情形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民法典》关于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情形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798条(原《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情形的相关规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2条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第33条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设计变更或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等情形下,承包人均可顺延工程日期,并向发包人请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但是实践中,并不是承包人的全部索赔请求都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是否构成工期的延误、窝工,还需承包人自己充分举证证明。因此,即使发包人过错明显,承包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索赔,要求监理及发包方对应当赔偿的窝工损失进行确认。此外,承包人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工期有关资料的形成和收集,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权利受损。 (二)合同依据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发包人为避免因工期问题给承包人制造索赔的机会,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工期条款。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工期条款。此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停窝工损失索赔的情形。(《2017示范文本》第2.1款、第5.3.3项、第7.3.2项、第7.8.1项、第8.5.3项、第10.7.3项均对此作明确约定)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承包人未合理审查合同,造成一开始就存在窝工的可能性,即部分施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停窝工损失索赔。因此,在施工过程当中,承包人要及时办理工程签证、联系单、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等,通过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 三、承包人如何有效进行停窝工索赔? 1.重视相关证据管理,确保主张停窝工损失有充分有效证据支撑 承包人要建设单位承担部分疫情损失时,应提供完整且充分的证据材料,为主张不可抗力进行协商或发生纠纷、诉讼做好准备。 但是,实践中,因承包人缺乏造成窝工的证据材料,而导致败诉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收集并固定疫情损失的相关证据,妥善保管原始书面凭证。此外,笔者建议承包人充分利用工程所在地政策文件办理相关签证,做好统筹安排与项目资料管理,以便落实损失原因与责任。例如,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发布的延期开(复)工的行政命令、通知文件中是否存在对疫情导致的相关费用更为详细的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案例指引 案号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31日,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招投标,与瑞讯公司签订阜周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瑞讯公司将阜周高速公路13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施工。但工程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围绕因业主方原因导致提供的窝工损失等如何赔偿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关于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裁判结果 关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问题。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2004年至2005年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为6778661.54元,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中铁公司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中铁公司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的约定。 案件解析 本案中,双方合同对于窝工损失的索赔有明确的程序约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的部分得到了法院支持,未按约定进行索赔的则没有得到支持。因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意识,重视相关证据管理,确保主张工期顺延和停窝工损失有充分有效证据支撑。 2.采取减损措施,避免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进行判断选择相应的制度或原则。换句话说,承包人援用不可抗力并非可以免除全部责任或者主张全部相关权利,承包人本身有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 结语 综上,笔者建议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复工时间、确定复工时间后及时通知工人调整进场时间及供应商调整供货时间等措施尽量降低疫情的影响及损失的扩大,避免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风险。此外,承包人在投标时,尽量不要做不切实际的工期承诺。且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工期条款。最后,建议承包人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工期有关资料的形成和收集,以防因证据不完整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