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作者:廖毅 1 导读 确认书格式怎样写(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却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就“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这一问题,为各位读者答疑解惑。 2 案情概述 原告田某岭于2011年9月26日到山东某有限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双方于2011年9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该劳动合同第3.1条约定:“甲方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综合工时制的,乙方原因服从甲方工作时间上的安排,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中,已包含各类休息日与节假日加班工资”;第4.1条约定田某岭的年薪为人民币28800元。2012年8月15日,田某岭申请辞职,同日,田某岭与山东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鉴于乙方已于2012年8月15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书面提请辞去所有职务,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现甲、乙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确认如下:1.自即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4.自即日起,双方已将所有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集资、借款等结清,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2013年8月13日,田某岭作为申请人,以山东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田某岭加班工资20749.08元。2013年11月15日,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滨区劳人仲案字(2013)第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田某岭的仲裁请求。田某岭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3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田某岭经与山东某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12年8月15日与山东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约定,原被告已将所有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集资、借款等结清,双方已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田某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请,与其所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内容相违背,该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 法律分析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首先,《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时可申请撤销。该确认书双方签订后,上诉人未申请撤销,亦未主张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诉讼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与格式合同的不可协商性的本质属性不相符。即使该合同采用印制的方式,且多次使用,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亦应熟悉相关条款含义,审慎签订协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5 裁判规则总结 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劳动者与与用人单位基于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离职文件或协议,经审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