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险系财产一切险中的一个分支,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姊妹险种,适用于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 作为实践中适用最广泛的工程保险险种,工程一切险常常遇到这一疑问:都“一切”了,其它的险种还有什么意义?事实上,此“一切”非彼“一切”。以下将以建筑工程一切险为例(除因工程特性不同导致的不同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在保单结构、条款内容、保险责任上没有本质区别),阐述工程一切险的“一切”意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切险”概念别搞错)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内容 一、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一张保险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师以及贷款银行等有关各方。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最高的施工人员并未被纳入保险对象范畴。仅从这点看,建筑工程一切险便和顾名思义的“一切”有所不同。 二、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其以各类民用、工业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但具有鲜明的场地特征:只对发生在工地及邻近区域里的保险责任进行保障,其他区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三、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一)物质损失 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公司通用条款)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即是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形: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另外从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三类财产险的对比看,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范围最为广泛,只要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保险人均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本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不难发现,一切险是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中保险范围最为广泛的险种,但从被保险人、承保项目、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看,都不等于保“一切”。企业可采用建工团意险或雇主责任险来补充其保障,从而牢牢守住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