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及时梳理合同,区分合同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置,做到亡羊补牢和防患未然。”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言超表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是“免死金牌”,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合同管理,企业应平衡好企业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 如何看待疫情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朱言超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考虑到疫情防控分区管理下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区域阶梯式封控措施强度以及不同行业、不同纠纷受人员流动限制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在出现因为疫情防控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履行及时通知这一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完全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朱言超说。 上海涉外律师(疫情≠“免死金牌”) 朱言超指出,梳理合同、查漏补缺尤为重要。对于已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梳理,查找合同中的风险点,了解掌握合同履行的进度节点,已经履行情况和待履行情况,以及后续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障碍或者困难,做到心里有数,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告知因疫情影响情况,避免损失扩大。 对于尚未签订的潜在的商业机会,企业要合理预估合同履行风险。一方面要考虑疫情防控对员工的影响,考虑公司员工尤其是关键岗位员工能否及时到岗,避免因员工无法到岗或者不能及时到岗,造成订单延误。另一方面要考虑疫情防控对物流的影响,因为疫情防控,物流或多或少受到影响,采购的原材料如不能及时完成运输,运抵企业,势必对后续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对此,应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与合同签订方充分协商,告知客观情况,争取对方的理解,在合同具体条款的设置上,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不视为违约行为。 朱言超指出,在日常企业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保存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陈述的情况,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作为有理的一方,更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理。 “具体来说,我们在日常企业经营过程中,仍注重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包括政府相应部门发布的信息、居委会或者管委会发布的公告,以及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往来记录,对于沟通往来记录最好通过短信、邮件、邮寄的方式,保留好相关的凭证,以备查询、保留证据。如果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区分何种证据有效,可以将相关材料全部保留。”朱言超说。 当无法避免纠纷时,朱言超建议向法律援助咨询窗口或者12348法律援助中心热线咨询,或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借助人民法院调解或者诉讼调解。“很多纠纷和矛盾的产生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对具体信息和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极易造成双方产生误解或者作出错误判断,而法律援助咨询窗口或者12348法律援助中心热线均有专业律师坐镇,免费提供咨询,在掌握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无疑能更好地作出理性判断,弥合双方之间的分歧。”朱言超介绍。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每个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方便、高效。此外,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人民法院还是着重调解,基于人民法院的中立性,调解的成功性也更大一些。”朱言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