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注: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继承权?抚养关系如何判定?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法定继承权? 今日关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法定继承权的判断 户别是什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如何判断) 案情回顾: 小蒋在成都市新都区有一套价值150万元左右的房产登记于本人名下,2021年3月,小蒋因交通事故身亡,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小蒋的继父蒲某多次联系小蒋的妻子熊女士,要求分配小蒋的遗产,熊女士始终表示反对。后蒲某诉至法院,称其与小蒋为继父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法定继承权,有权要求分割小蒋的房屋。熊女士提出,蒲某与小蒋母亲席某结婚时小蒋已年满18岁,蒲某与小蒋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更不属于继父子关系,蒲某不应当享有法定继承权,无权分割小蒋的房屋。 经法院调查,小蒋一家有兄弟姊妹共5人,小蒋排行老三,蒋父去世后,其母席某再婚,与蒲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将家中老五(1974年10月出生)带走共同生活,1989年小蒋也开始与继父共同生活。后因蒲某单位能够解决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随迁问题,1991年2月,席某与小蒋母子二人将户籍迁入蒲某户别下。因历史原因,小蒋在户口本与身份证上的记录均为1974年10月出生,但此时间与家中老五的出生年月日一致,而两人并非双胞胎,与事实不符。后经调查,小蒋原始户籍地相关机关证明小蒋系1969年4月出生。推断1989年小蒋与继父共同生活时已年满18岁。 裁判结果: 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新都法院法官高永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款“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通过民法典的规定能看出,民法典对于继父母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这个问题,存在一个重要的判断前提,即继子女是否受到继父母的抚养与教育,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抚养关系的发生往往仅存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 本案中,经过法院调查,小蒋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69年4月,因此在小蒋1989年与蒲某共同生活时,小蒋已经年满20周岁,蒲某作为继父并没有承担过小蒋未成年时的抚养教育义务,所以在蒲某与小蒋之间并没有形成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两人虽为继父子,但蒲某并不能够直接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关于继父蒲某要求分割继子小蒋房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查看更多新都信息: 1、请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香见”APP 2、请关注“这里是新都”微信公众号 来源:新都融媒 记者:刘语珊 编辑:邱杨 罗岚 审核:李劲 黄杨敏 张兰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