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是指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份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利,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具体如图所示: 股东权益包括哪些部分(你真的知道股权是什么吗) 1.综合性 股权包括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也包括一系列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监督权等,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2.社员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成为法人社团成员而取得的一种社员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是新型的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3.通过出资形成 股权是出资者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的一种权利。 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目的,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清偿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使股东间接受益。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由此可见,股权代表着股东享有和行使的权利。根据我国 《公司法》规定,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身份权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仍然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第三人将可以不依据股东名册,而以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来判断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出资额。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次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次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次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选择、监督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 的报告。 4. 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闭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召开临时会议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6.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 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 7. 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8.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