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类的案件分析,该案件是关于行政组主体不履行招商引资类的协议,能否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案件发生在2014年,某县行政主体与福建某公司签订了某项目框架协议。显然这个投资框架协议是属于一种类似于招商引资的项目,而且是由县主管部门和投资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约定项目总投资额为50亿,总用地面积为1000亩。项目的定位是包括酒店、居住和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服务的高端生态城市综合体。双方签订协议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2015年4月,福建该公司指派庄某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竞得了首期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0万多平方米,并与该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成立县某公司,也就是为了开发这个项目而新成立的公司,作为案涉投资开发项目的一个落地公司。 招商引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纠纷能否通过协商解决) 2015年7月,县某公司与原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的条款,县该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酒店附属楼及50余栋的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其后县行政主体及有关部门以适应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需求,需要注意这一点,生态文明试验区的需求,那么为了适应这个需求,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按照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停止对县该公司开发利用的涉案土地的建设行为。 停止建设,也就是当公共利益也遇到了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事实,需要叫停该项目的开发和销售,那么势必会导致该公司前期的投入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主管部门成立了整改对接工作小组,启动协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作。后因回收和补偿的事项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县该公司以及福建某公司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协议并补偿损失。那么,对于行政主体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呢? 在2020年1月份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其向社会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在刚才的案例中,该县主管部门和福建某公司所签订的框架协议,就属于行政部门与社会资本所进行的行政承诺。行政协议、承诺性的协议以及这里所说的各类合同,在行政部门向社会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更替为由来进行毁约、违约。 如果是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上述的承诺和合同的,不得以改变上述的承诺或者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对于市场主体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这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里边规定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承诺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改变的情况下,需要给予补偿。 同时也规定了行政主体是不能够因为规划的调整或因领导的换届等各种情况来任意的毁约违约。在《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建立诚信履约机制,一直在强调行政部门守信践诺,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活动中,比如PPP项目,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行政部门与社会资本合同中与民营企业所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行政主体的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 如果是因为行政主体的承诺或者是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行政主体要履约,并且要加大类似的毁约失信责任的追究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上述的承诺和合同的,要依法予以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在进一步的强调行政主体要加大守信践诺的机制,要保护企业的产权,要保护企业的投入,不能对企业因上述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而视而不见,要加大类似产权的保护力度。 同样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也强调,完善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诚信建设,地方各级行政主体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中与投资主体所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领导的更替等各种原因违约。因毁约、违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事由必须要改变上述合同或承诺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对因行政主体违约导致企业个人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情形,进一步完善权利人的救济途径,进一步完善权利人的救济渠道,将行政主体的履约守诺服务纳入评价体系。 可以看出对于民营企业包括最近几年对于民营企业的一个保护的力度,尤其是对于在行政主体履行诚实守信、守信践诺等各方面的严格的要求。如果存在类似的纠纷的情况下,我们企业对类似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了寻求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地解决,除了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判决之外,还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行政协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协议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几年法律保护的力度是越来越大,行政机关应对符合法律规定解除行政协议给民营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产权。 行政协议是具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协议,类似于民营协议,所以它也具有民事协议的特点,但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特殊行政协议,相对于民事协议比较特殊。在审理行政协议的时候,除了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那么,对于民事法律类似的规定,是可以适用调解的,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类的案件,行政机关是可以通过调解来进行解决的。所以,我们企业主和企业家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有类似于补偿、赔偿纠纷的情况下,依法诉讼于法院是为了求得公平的平台来探讨双方解决问题的机制,如何解决问题得到法院公平的审理。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有效地通过调解解决,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行政诉讼法》在第六十条中也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调解的几种案件情况。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