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如何抗辩?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若想得到法院支持,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的事实;二是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1]实践中,承包人常以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天气恶劣、政府政策变化等作为工期顺延的抗辩,现具体分析如下:[2]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图纸、开工条件、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依据《民法典》第80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图纸、开工条件、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5.1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工期顺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如何抗辩) (2)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的情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要求停工,因此发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司法实践中,在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只有在存在停工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和停工损失赔偿。如果承包人未停工,通常视为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未给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即使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预付款,并且存在停工事实的,承包人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或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还应当综合考虑:是否对承包人施工造成实际影响;承包人是否履行签证手续(合同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是否提交支付进度款申请。 以该理由抗辩主张工期顺延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工程款未支付是发包人的原因。二是因工程款延迟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工期迟缓或停工,影响整体工期;三是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要求,通常应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如果承包人未及时提出工期补偿,不宜直接依据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作为工期顺延的天数,而应具体分析,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否给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承包人未申请工期补偿是否有合理理由。 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或者能够证明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情节严重导致工期受到严重影响的,法院应当支持承包人工期顺延的请求;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而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的情节较轻,如迟延时间短、金额比较小,则不宜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 (3)发包人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量的最终清算往往是在工程项目后期才进行,所以承包人即使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索赔,仍然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量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如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可酌情考量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工程建设的过程包括很多工序,并不是所有工序上的延误都对总工期产生影响。按照工期延误事件的时间分布,工期延误可分为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由于在关键线路上全部工序的总持续时间即总工期,因而任何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延误;而非关键线路有一定的浮动时间,只要延误时间少于该浮动时间,就不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如果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时间超过了浮动时间的范围,非关键线路就会转化为关键线路,此时延误时间会对总工期产生影响。在工程存在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但双方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未形成有关工期签证、会议纪要等材料的情况下,判断工期是否能够进行顺延,必须判断是否属于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同时,设计变更并非一定延长工期,如果是优化变更,有可能会缩短工期,因此,能否延长工期要看设计变更或工期延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的情况。因发包人迟延分包,分包迟延进场,分包施工迟延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分包时,应考虑承包人的施工顺序,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如果因承包人未履行职责,未能合理安排配合分包工程,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如果承包人作为施工单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是由于发包人和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仍应当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不能影响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予以合理安排和监督,尤其在承包人收取分包配合费的情况下,更应尽到职责。 (5)其他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理由,如不可抗力、不利地质条件、发包人未准备好开工条件及法律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政府行为,如重度雾霾发布停止施工命令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罢工、流行性疾病等。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不利气候条件作出约定,如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5级以上的风力时,应停止高空吊运作业;露天施工的雨量达到一定数额时进行停工等。如遇到不利地质条件,承包人可以主张该情形不可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处理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必要时承包人可聘请地质专家对方案和措施进行论证。对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不利地质条件,承包人采取了合理措施,其可以主张因此导致的工期迟延免责。另外,如发包人未依照商定的要求和时间给付原材料、资金、设备、技术资料和场地等,如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发包人确实存在该等给付不及时的现象,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1条第1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17.3.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 【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联系方式】点击关注私信我,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1]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66页。 [2]朱树英、曹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24页。 [3]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法律出版社,2019年8月第一版,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