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能否追回损失,法律上并不确定。很多时候,参与者是冲着非法集资人高额的利息诱惑,出借资金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江苏女子将2万元借给非法集资公司,涉案公司被上海浦东法院判处非法集资罪,责令退赔集资参与者资金,女子起诉担保人(公司业务员)要求返还2万元本金及约定9.6%的年息。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担保人上诉后,2022年2月14日,上海中院却裁定驳回该女子诉讼请求。#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王女士是江苏泗阳人,同为泗阳人的李某某和张某某夫妇,是上海普通两家投资公司的非法集资业务人员,在王女士与上海A,B投资公司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作了连带责任担保人。2018年4月9日,王女士与李某某、张某某和A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电子版、王女士与A公司的《出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王女士与A公司的《融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张某某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书》。 借款合同电子版(非法集资人被判刑) 2014年10月起至2020年10月案发,上海B公司,A公司及XX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业务员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通过线上“融某金服”平台及线下门店签订《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承诺4.80%至9.60%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B公司涉及投资人9,289名,募集投资总额……;A公司涉及可确认姓名的投资人共4,582名,包括未知姓名的投资人募集投资总额共计……。 上海浦东法院(2020)沪0115刑初2298号判决判处A,B公司实控人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罚金45万元。姚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 2021年,王女士起诉李某某和张某某要求二人承担担保责任,返还2万元借款及9.6%的利息。2021年5月4日,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女士与上海B公司,A公司及李某某和张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李某某和张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和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A公司无金融业务资质,非法吸储、非法放贷的违法行为,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向金融公司借款收取高利也不应该受法律保护。 上海一中院认为,王女士系A公司所涉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投资人之一,相关刑事判决已判决对非法集资人A公司姚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王女士的涉案钱款应当在相关刑事案件中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处理。王女士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当予以驳回。因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起非法集资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看起来并不复杂。王女士作为集资参与者损失了2万元本金。虽然刑事案件有责令退赔的判决内容。但是,多数集资诈骗犯罪最终处理结果,追回的赃款远远地满足不了退赔要求,很多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王女士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非法集资业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追回本金和利息,但是,法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集资参与者损失自担。最终法院不保护集资参与者要求赔偿损失诉求。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王丽霞已提供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电子版、王丽霞与A公司的《出资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授权委托书》、汪秀红与A公司的《融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以及张修平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书》,且该类证据的协议编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