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一词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法定权限,是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是专门适用于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一项调查措施,其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得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留置措施家属知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知: 一、通常情况下,被调查人被监察机关决定留置后,会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二、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三、监察机关会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四、被留置人在留置期间的,家属是不能会见被留置人的。特殊情况下,申请经监察机关同意的,家属可以会见被留置人。 五、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在监察委移送给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师方可以介入。 六、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留置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本条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七、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