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对融资担保的界定,《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从“融资性担保”到“融资担保”,不只是一字之差,主债权及债权人的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充。 《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六条还规定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保全担保公司(什么是融资担保公司) 与融资担保公司相对应的是非融资担保公司。所谓非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非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无论是融资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担保公司,都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由于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门槛低、经营门槛高,所以社会上的大多数非融资担保公司实际从事放贷业务,基本很少或者没有开展担保业务。由于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2013年12月21日,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各地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和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