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昨日下发通知,宣布全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并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合肥市补偿标准见附表)。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正式公布《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特殊土地类型的征地补偿标准。 通知要求,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政府统一制定,根据国家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各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施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每两年调整一次。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