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
2022年3月1日,正在上大四的唐某应聘到某商贸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文员,双方约定了试用期、月薪、工作时间等。2022年6月,该公司以唐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提出辞退。后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商贸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是大四在读的学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他在大学毕业之前,虽然已经在公司工作,表面上与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但实际上因为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而使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视为就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且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实际上只是实习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的保护。实践中用人单位录用大四学生实习工作的情况比较常见。鉴于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大四学生可以签订《实习协议》,确定双方的用工性质为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