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索引 呆账核销(核销呆账是否免除债务) (2019)渝民终1585号,奉节县重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百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百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节县重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廖广林、余永锋。 03 基本案情 重名水泥公司上诉请求:农行奉节支行与百盐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贷款债权未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应当认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农行奉节支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百盐投资公司未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而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虽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商业银行可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但该批复第四条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其目的是避免暗箱操作,形成公允的价格。 若未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必须“以本金和利息的价格受让债权,或者以清偿贷款的方式取得债权”才能认定贷款债权转让“价格公允”,转让行为方为有效。而本案债权转让不仅未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也未以清偿贷款的方式取得债权,受让价格也仅为债权总额的6%,未能形成公允的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应属无效。 04 裁判理由 一、关于案涉债权是否因债权人免除而消灭的问题。 本案中,重名水泥公司主张案涉债权已经因债权人免除而消灭,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首先,重名水泥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农行奉节支行或者百盐投资公司有免除重名水泥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 其次,依据以下文件精神,金融企业作为损失核销的呆账,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发生免除债务的效果。 财政部财金[2005]50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财政部财金[2017]90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参见《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要履行清收职责,继续尽职追索,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发现有效财产后,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对可恢复执行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请恢复执行。同时,金融企业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第十六条规定:“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一)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四)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五)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六)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七)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八)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 重名水泥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债权已被免除,其关于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案涉债权转让未经公开拍卖是否导致转让无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法[2011]144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参见《法规汇编: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4]180号)第十条规定:“委托资产批量转让优先采用邀请招标、要约邀请公开竞价、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等公开处置方式。未经公开处置程序,不得采用协议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批量转让委托资产。” 根据前述规定精神,涉及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时,应当参照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相关规定。2016年8月29日,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经出具《审查证明》,证明本案所涉债权是中国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管理和处置的股改剥离不良资产。 百盐投资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前述财政部及农业银行的管理办法,农行奉节支行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向其批量转让委托资产。重名水泥公司主张案涉债权转让没有公开拍卖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