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理协议离婚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签字,那么离婚协议书便会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然而,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基于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导致很多离婚当事人为此而发生纠纷,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的下面这起案件。 我的当事人(男方,原告)与女方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为此,双方达成一致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摁了手印。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前首先变卖前述房屋。所得卖房款均归女方所有。很快,该房屋以四百万元的价格出售。卖房款也悉数进入了女方的银行账户内。然而,男方反悔,不同意协议离婚,转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卖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平分。 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如何适用?(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对于男方的要求,女方当然反对。而蹊跷的是法官竟然也支持女方的意见,以离婚协议中关于卖房款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为由而判男方败诉。走投无路的男方便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婚姻认为:离婚协议乃是附条件的法律文书。虽然双方签字确认,却不会因此而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要想让其生效的唯一途径便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中,由于男方反悔而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卖房款的分割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所有权归女方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