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商标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以非法方法使用别人已经注册或者先使用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产生混淆的行为,被视作“假冒商标罪”。
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成立条件
若有人销售或者代销伪造、变造或者没有经过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所生产出来的商品时,则构成“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
三、量刑范围及其具体意义描述
1.数额较大
指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要求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如果案件中存在财物返还和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则不应适用该量刑。
2.数额较小
在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50万元;要求确认从事此种交易并获利,并且属于赚取中等收入水平以下。同时要考虑是否采取了积极控制掩盖行为等因素予以加重处罚。
3.数额不大
如果金额不足10万元,则按照普通财产性犯罪处理。当然,也应区分消费电子产品、服装配件等易产生假冒行为的商品对象或销售形态。
四、案例分析
例如,A某人在不具备生产资格的前提下却擅自生产伪造商标的鞋子并予以销售。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由此可见,犯罪证据确凿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机关将会依据相关量刑指导文件进行相应处理。
五、结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假冒商标罪”与“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的定罪量刑需要遵循案情细节及基本原则制约。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须严谨把握事实和证据,合理运用相关规定加重惩治力度来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经济领域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