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想要离婚最好的方式就是协商离婚,毕竟协商离婚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那么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是怎样的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离婚的房产分割在有关的规定中会有详细的解释,因此只要自己积极的遵循有关的规定就可以有效的处理,但是问题的关键的还是自己的方式需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置会有不小的难度,所以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其中的细节,减少自己的损失。

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一)协商优先原则

  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的首要原则,虽然在财产分割问题中还有平等分割、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等相关规则,但是夫妻双方协议分割优先于这些规则的适用。这意味着,即使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明显的不均等,只要双方自愿,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人民法院也不能够依照职权裁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夫妻双方在协议财产分割过程中,首先要求分割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及可撤销事由,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是出于对该财产协议充分理解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其次应当注意协议分割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应当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不排除夫妻将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重新协议归属,但是夫妻双方不得将其没有处分权利的财产进行分割或者作其他安排。在实践中,经常有夫妻双方将他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已经赠与子女并履行的财产再行分割。这种分割一方面是无权处分,另一方面有夫妻双方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之嫌。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应当是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公平原则其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在夫妻财产分割重要坚持男女平等,不应当因为性别而歧视,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第二,应当做到男女分割的均等。夫妻双方是一个整体,不能因为分工不同、从事的工作不同、收入高低不同等因素影响从财产分割中男女分配的比例,这其中也隐含了对夫妻双方中放弃工作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照顾,保证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量的均等。第三,公平。仅仅做到男女平等和财产均等分割仍然不够,在家庭生活中,如果一方放弃外出工作机会,做专职的家务劳动,离婚时,仅仅在财产上均等分割尚不足以做到公平,因为没有出去工作的一方可能还因此失去了个人发展的机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做到均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倾斜,从而实现夫妻双方的公平分割。

  (三)照顾女方原则

  当今社会中,虽然形式上实现了男女平等,但实质上对女性在性别、年龄、教育、择业等方面的歧视仍比较常见;另一方面,基于女性生理、心理及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差异,离婚对于女性的影响要远远大于男性。《民法典》中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照顾女性,正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对女性的尊重和制度保护。

  (四)照顾子女原则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财产分割中照顾子女利益的含义不言自明。在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上,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必须适用;在夫妻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这一原则也应当是一条倡议性原则,夫妻双方应当自觉适用。在该原则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在分割与子女相关的重要财产时应当注意适用,例如现实中,有夫妻双方为子女教育购买“学居房”的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保证该房产的分割仍能保证子女的教育与成长环境不受影响。

  (五)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离婚的因素多种多样,因一方过错致使离婚的情形在现实中多有发生。按照《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中,有上述情形发生,无过错一方可以就上述情形举证并要求损害赔偿。该原则的适用比较严格,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形,与他人通奸、婚外情如果没有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一般不能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六)补偿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原则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实际上是公平原则的延伸,如果一方因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应当在财产分割上予以适当补偿。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仅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明确适用,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平原则对财产分割问题做出适当的调整。

  (七)便于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原则

  人民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及子女生活教育的等因素,尽量是财产分割便于生产生活,使财产能够留在最能够利用发挥其价值的一方手中。例如对于公司股权分割,尽量使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方拿到货币补偿,公司股权保留在经营公司的一方手中。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双方在离婚之后,一般都是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没有过错情况下是对半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