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缓刑的区别,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怎么区分,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社区矫正全面实施的背景下,监外执行已经基本被社区矫正所取代。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的概念是什么?社区矫正与监外

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社区矫正全面实施的背景下,监外执行已经基本被社区矫正所取代。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的概念是什么?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怎么区分?针对这些问题,下面五六懂法网小编辑将回答您的疑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I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投入社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监外执行可分为狭义和广义。

 

从狭义上讲,根据《刑诉法》第214条的规定,监外执行是临时监外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有期徒刑为基础定罪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怎么区分

总的来说,监外执行的特点是由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检查,社区矫正的特点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监督和帮助。具体来说,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如下:

(一)从物种的概念来看,这两个概念不是同一层次的。社区矫正是对罪犯的一种矫正,而监外执行是一种自由刑的执行。根据不同的地点和方法,对罪犯的改造可以分为监狱改造和监外改造,即监狱改造和社区改造。由于目前中国的监外教养都是在社区进行的,所以监外教养和社区教养是同一个概念。自由刑的执行根据不同的场所和方法,可以分为监内执行和监外执行。

(2)在适用范围上,相同点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缓刑、假释和社会服刑的四类罪犯。有三个主要区别。 第一个区别是,监狱外处决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而社区矫正不包括。根据“两房两署”《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监外临时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在社会服刑的五类罪犯。但是,根据第《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条和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第10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改造和援助不是必要的,而是基于罪犯自己的意愿。 第二个区别是称谓不同——前者是前囚犯,后者是社区囚犯。 第三个区别是,社区矫正强调其适用范围的重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有轻微犯罪和轻微主观恶性犯罪,老年人和残疾人犯,以及未成年人初犯和过失犯等。应作为主要目标,应采用非拘禁措施,并应实施社区矫正。”然而,监狱外执法的重点并不明确。

(3)从任务的角度来看,两者是包容与包容的关系。“两房两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纠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监外执行的任务只是前者的第一项:管理和监督监外执行人,以确保惩罚的顺利实施。就任务而言,社区矫正包括并且远远大于监外执行。

(4)从执行机构的角度来看,二者是不一致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刑法》第38、76、85条和现行《刑诉法》(1996年修订)第214、217、218条,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临时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监外执行的执行机构。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54、258、25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32条,取消了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明确依法对这四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内)实施。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有两个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四类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如果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监外临时执行的罪犯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的主体也是两个。剥夺政治权利部分由公安机关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配合。此外,此类罪犯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而不是依赖他们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