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即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还有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还有一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单位维持或提高续约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第四十六条之外的情形,一般都无需支付经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