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孩子应该怎么养 首先,关于儿童抚养的协议。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支付到孩子十八岁,或者独立生活。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1),当孩子完成高中教育时,父母没有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从现实来看,上大学甚至大学毕业后的阶段还没有完全独立,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没有父母同意抚养期限的情况下,父母抚养的法定期限应在高中教育结束后适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同意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大学毕业,子女上大学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子女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方,都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当事人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往往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对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对方完全有能力一次性付款;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对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主张。 第二,探视权协议。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无子女的配偶有权探望子女,有子女的配偶及其家庭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被当事人忽视。离婚协议里简单写着孩子要由某一方抚养。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鲜有明确约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纠纷,又要经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建议探访权应写如下: 婚生女儿/儿子(生于 年 月)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并在每月的单个星期五按照女儿的意愿到约定地点探望女儿。如遇特殊情况,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商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对方周五接孩子,周六或周日送回。最好明确具体的接送地点和方式。一般来说,每月的访问量不要太多。如果探视过于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孩子十多岁了,你可以听听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三.户籍特别协议。 离婚后,户口迁移也是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题。比如离婚后,女方户口还在男方是产权人的房子里。根据离婚协议,女方在完成一段时间的离婚协议手续后,应迁出户籍,但女方拒绝迁出,必然会给男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困扰。根据现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受理以账户搬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集中管理机关为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然而,公安机关的答复是,这种请求不符合强制搬迁的法律规定,因此往往难以处理。 虽然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此类案件经常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没有办法投诉。那么,如何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还是有办法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有搬出义务的一方应当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女方不能自行迁出户口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男方支付XX元不便补偿;男方转让房屋时,因女方户籍不能迁出而影响房价的,女方赔偿男方差额。需要注意的是,逾期赔偿不应该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是个人性质的,可能很难写成法院支持的违约金。但是写不便赔偿是合理的,同时又不违法,所以更有可能法院会支持。另外,如果房屋是男方转让的,且转让过程中因女方户籍未迁出而影响房价的,具体影响金额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女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协议,一方有义务迁出的,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在最短的时间内迁出户籍,不需要打官司。当然,如果一方在协议期间拒绝添加迟延赔偿条款,另一方就要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如果去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上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30日内迁出户籍”等字样,但往往难以解决判决书的执行问题。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搬出去住,相对容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