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承元(男)和樊梨花(女)于1982年登记结婚,并分别于1984年和1986年生下一子一女。从1996年开始,杨承元(男)因为长期内向,与人沟通不畅,出现了精神问题。逐渐严重发育,不仅丧失了工作能力,还需要妻子樊梨花照顾他的日常生活。2005年5月,不堪生活重负的樊梨花携杨承元来到民政局,经双方协商登记离婚。协议规定子女随母亲生活,杨承元不承担生活费;所欠债务的50%。但是,双方都没有处理以樊梨花名义登记的共有房屋。 推荐阅读: 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1 夫妻协议离婚后,杨承元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杨承元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所作的离婚登记。民政局表示,杨成远夫妇来办理离婚时,没有出示杨成远的伤残证明,也没有告知工作人员杨成远患有精神病。 【法院判决】 本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承元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杨承元患有精神分裂症,离婚时及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樊梨花利用欺骗手段进行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登记秩序,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100元和2000元鉴定费由樊梨花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不同的自然人由于智力发展和认知能力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依法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并具有通过自己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一切民事活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承认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理解力和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