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定义 1、因一方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无过错方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法定情形有: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2、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