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法定的事由方可,否则失败的概率很大。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判断感情破裂的因素主要有: (1)重婚、同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家暴、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涵盖犯罪、隐瞒疾病等情况。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家庭琐事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主要依据。这些琐事诸如看病、送礼、随喜、上学、就业、消费、老家、传统等常常会引发矛盾,而很多案件的原告都会以此类矛盾作为离婚的直接理由,但都一般都不会成功。 起诉离婚 案情: 原告和被告因家庭琐事长年争吵,被告喜欢赌博酗酒,却从不负担家庭开支和子女的生活、教育费,原告迫于无奈,长期是边带小孩边打工维持基本生活。更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后一次将原告的手指打伤。由于原告和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婚姻难以为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 原、被告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一女二子,可视为家庭关系较为稳定。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伤害了夫妻感情以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的感情状况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本院真诚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彼此更多的关心、体贴和理解对方,修复夫妻感情出现的裂痕,共同承担起应尽的家庭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