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说法。《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什么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共同债务有了一定的说明,其明确:
1、债权人不能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不能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案情:原告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携程金融、苏宁金融等平台借款,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并指出,原告张三在婚姻存续期间较短时间内曾向携程金融、苏宁金融等平台多次借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被告张三对上述借款并不知晓,对上述借款不予认可;原告张三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无法认定上述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张三的该项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对原告对多平台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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