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另一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此时我可以主张少分或不分这部分财产吗?当然可以! 案情 张三和小七于2000年结婚,2001年张三和小八共同经营甲公司,张三持股53%,小八持股47%,该公司经营的10年里共购买了30套房产,但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陆续将17套房产无偿转让给小八,剩下13套房产应转让给张三的房产,经张三指示无偿转让给了刚成立的乙公司。完成转让事宜后,张三和小八注销了甲公司。2016年张三和小七离婚,并隐瞒了甲公司的事宜。双方离婚后仅一月,张三立即转让了乙公司的全部股份成为乙公司唯一的股东,间接拥有13套房产。小七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经过一审、二审后小七最终分得案涉房屋价金的60%,张三分得案涉房屋价金的40%。 共同财产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三无偿转让房产并刻意隐瞒的行为无疑侵害了小七的权益,从形式上来看属于公司间的资产转让及股权变更,实则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张三在离婚时少分财产。 律师寄语 在我们处理的婚姻案件的中,发现有部分夫妻对另一方的资产情况并不了解,特别是经营公司的,这种情况尤为常见。因此,律师建议在双方日常生活中可以多关注对方的财务信息,如银行卡、股票、证券、奖金、提成、期权等等,如一方是经营管理公司的,不妨一起多参与公司或部门聚会、年会从而了解另一方公司的经营状况;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也可先行查封保全夫妻共同财产,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