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通过转账方式向李四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后因李四长期拒不归还借款张三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其向李四转款的银行凭证。李四在诉讼中辩称该款项系张三支付的投资款,并提交了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认定张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张三又以李四收到其转出的10万元,李四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为由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要求李四返还该1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 案情解读 民间借贷,其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是实践性合同,所以其生效在法律上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款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二是出借人把出借的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无法律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是双方之间的行为缺乏法律基础,而并不是没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释明:“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在张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以民间借贷败诉为由诉请不当得利,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合理的。理由是,不当得利并非兜底案由,也不是凌驾于其他民法制度之上负有衡平调节任务的高层次法律制度,其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应任意扩大。同时,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根据”,并不意味着,原告无法对欠缺给付原因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在错误汇款时,原告可以说明与被告素无往来,同时提供在发现错误汇款当时即联系银行撤销汇款、报警、联系被告返还款项的相应证据等。故“无法律根据”的证明对象不是消极事实,而是非常明确的积极事实,不存在难以证明的困境。如法院仅因原告提供了民间借贷的败诉判决,就认定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被告,要求被告对其主张的给付原因承担证明责任至高度盖然性,否则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