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注册了某游戏平台的账号,并对账号进行充值,后张三通过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游戏账号出租给被告李四使用。 但由于李四在游戏时多次违反游戏平台相关规范,导致张三的账号被游戏平台查封,查封期为1825天。因案涉账号被封,原告张三游戏账号中的充值款项5年不能使用,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严重损害其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四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审理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游戏账号、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因此,作为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当其受到侵害时,也同样受法律的保护。该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由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同等级别的游戏账号;二是若被告李四未赔偿同等级别游戏账号,则赔偿原告张三相应的经济损失。 虚拟财产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不断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已经成为当代人不可缺少的娱乐生活,而因此所延伸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也已普遍进入人们生活之中,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及装备、虚拟货币、虚拟空间类等。在此情形下,如何保障自身虚拟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就显得十分有必要。民法典充分结合现实情况,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之前法律的空白,也为今后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