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守法普法> 资讯详情 8小时前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有何不同 听讼网整理 15人看过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和流转的两种典型方式。 一、转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据此,转租,是指承租人在承租租赁物后作为出租人再将租赁物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此时承租人并未从租赁关系中退出,承租人仍受到其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承租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据此,承租权的转让,则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原租赁关系解除,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但该租赁权的转让并非仅是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时其还包括了支付租金等合同义务在内的一种法律地位的转让。其实质上是承租人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由受让人取代原承租人的地位成为租赁合同的主体继而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且,承租权的转让也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出租人的同意,并以此为成立要件。 转租 二者如何区分: 1.转租只是承租人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即标的是房屋等租赁物。转租通过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实现,以原租赁合同为基础,在租赁物上再设立一个新的租赁权,承租人与次承租人成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2.承租权转让是承租人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即标的为租赁权。承租权转让中,原承租人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其地位,原有的租赁合同关系仍旧存续,并未产生一个新的租赁合同关系。 3.转租中,转租合同对于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具体表现在:(1)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2)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承租权转让后,由于承租人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 转租以及承租权的转让,均需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但两者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后果则有所不同,转租中,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而在承租权转让中,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则为其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