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张三与李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四,李四向张三支付2000万元的股权对价款。协议签订后,张三依约向李四转让了股权,配合李四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而李四却未依约向张三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张三遂以”李四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张三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合同的解除不仅要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还要综合考虑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以及公司的经营现状等因素,尤其是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 首先,就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而言,张三的目的是通过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获得股权转让对价款,李四的目的是通过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获得股权。而张三已经依约向李四转让了股权,李四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张三可以通过向李四主张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实现其合同目的,且李四也表示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李四受让股权后,通过对公司项目建设及投资,使公司的净资产发生变化,股权价值也发生了变化;最后,股权交易涉及诸多方面,解除协议,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维护交易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李四迟延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仍不宜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