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是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处置措施,主要解决公司与外部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主要区别有: 一、适用法律不同 强制清算程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 二、适用条件不同 1.强制清算适用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视为逾期,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2.破产清算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 三、申请人不同 依法债权人、股东可以提起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可以提起破产清算程序。 四、程序转换不同 强制清算程序可以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强制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作为市场的退出制度(退出制度还包括自行清算),具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均具有处理投资人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作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