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法律的规定,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有: (1)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重婚的或者与他人又同居生活的; (2)一方当事人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所以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表现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感情破裂。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1、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保障子女成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裁决。对子女抚养费的归属做如下总结: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起诉离婚的时候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是很重要的,若无法作出证明,那么法院也是不会据此作出离婚的判决。当然,在进行离婚判决之前,法官还会先进行调解,此时也是有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离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