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说明一下,对于开除实际属于一种重处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讲,开除处分的人一般基本上都是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对于国有企业的一般员工来讲,也不存在开除的问题,对于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的企业来讲,由于这些单位不存在公职的问题,也说不上开除二字,最常用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员工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四种表述方式。第一种是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行为,第四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机关事业单位只要受到开除处分的,都要解除劳动关系,对于体制外的企业,最重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一种处分,而是属于劳动关系在民事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一种民事行为或是劳动纠纷。下面我就这四种情形,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第一,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这六种情形的,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所以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认为你不符合单位的用人要求,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不需要提前拿三十天通知,也不需要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一条的弹性比较大,什么叫严重,这个严重的标准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判定的,当然具体的条款需要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款来执行。比如无故旷工十五天,或是一年之内累计旷工十五天等;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标准好掌握,比如在商业活动收取回扣,虚开发票报销,挪用或是贪污公款等;四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这一条和第一条相比,虽然只增加了可以两个字,但是含义是完全不一样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只差两个字,但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的限制的,而结果也完全不一样。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包含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果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就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个额外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在正常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之内,是属于额外的,或是对于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一种补偿。至于具体的条件,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十一条。
第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是自动终止,其实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中终止的行为主要包含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六种情形。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不愿意续签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死亡的,失踪的等。但是按照劳动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或是同意续签,但是增加不合理的条款等,也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
第四,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了六种人,这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六类人员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因病住院的员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部分单位很容易犯错。如果对这六类人员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那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给予二倍的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类人员,属于劳动保护的重点对象,对于这六类人员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解除了劳动合同将要给予双倍的经济赔偿。
声明:本站为个人程序内部测试网站,所有的文章均为测试,不对外运营,如文章内容不小心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发邮箱投诉 wplhsf@163.com 收到后立马删除!
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