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有赡养后妈的义务吗?可以肯定地说:实际抚养过继子女的后妈,继子女必须予以赡养,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先看法律的的具体规定   先说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变迁。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制度,目前正处于新、旧法律制度的更替的过程之中。原因其实很简单:原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补充的婚姻家庭制度,其有效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后终止。从2021年1月1日起,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以上基本法律被完全代替,彻底废止。但是,原来的这些单行法律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在《民法典》得到了很好的继承、补充和发展,更为系统化、更加完善。我这么说,只是为了说明,在目前情况下引用具体的法律规定,确实也存在着一个两难的选择:旧法律虽然目前有效,但马上会被废止;新法律目前尚未正式生效,但两个月之后会正式实施。好在原来的单行法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是通用的,始终有效的。鉴此,我引用的法律条文全部来自于《民法典》。   毫无疑问,家庭是由父母亲和子女为基本单元构成的,并逐渐地演化出各种不同的家庭关系。父母亲一方面去世,或者父母亲离婚之后再结婚,都会形成继父、继母与子女之间,或者继子女和父母之间组成了家庭的特殊家庭。   其次、先看正常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父母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是天生的,必须依法履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1、父母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父母如果未尽到法定责任的,儿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这意味着:法律不允许生而不养。2、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即,已成年的子女当然应该赡养父母。如果未尽到赡养义务的,父母有权要求其儿女支付赡养费。两方面综合起来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平衡的。与此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又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到,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也就是说:为人子女,既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变而改变,一旦身为父母的子女,赡养义务终生不变。这就是婚姻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说到底,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再次、看一下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在以上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这个规定极为重要,它将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附有明确条件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为父母子女关系。其实质性的具体条件是:继父或继母直接地教育和抚养了继子女。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表现为:继父或继母与其母亲或父亲结婚之后,在一个家庭之中共同生活,具体而实际地承担了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更通俗地说:对于受到继父/继母实际抚养和教育的子女来说,就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将继父/继母当作亲生父母对待。与此同时,继父/继母也应该将继子女当作亲生儿女对待。毫无疑问:法律的规定是基本底线,在现实生活中,当然不允许突破。   二、要正确理解赡养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   人生一世,草木一秋。每个人都有儿童、青年、壮年、老年人的过程。所谓的赡养义务,毫无疑问是父母亲的实际年龄超过了60周岁,成了老年人的情况之下所产生的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是说,老年人自然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应予以特殊保障的具体权益。在该法第二章家庭赡养和扶养部分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第一款中,对赡养人应予以履行的赡养义务,从四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1、经济上供养,就是保证老年人有吃有饭,基本生活无虞。2、生活上照料,就是照料好老年人的衣食住行,生活起居。3、精神上慰藉。即多与老年人交流沟通,排除烦恼,解除精神苦闷,让老年人心情舒畅,精神愉快。4、照顾特殊需要。如疾病治疗,特殊护理等。总之一句话:让老年人安度晚年生活。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给予子女实际抚养和教育责任的继父/继母,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肯定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围,当然就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三、子女有赡养后妈的义务吗?   题主的具体描述清楚地表明,本人十一岁时母亲不幸去世。幼年丧母,肯定是人生的一大不幸。其后妈是父亲后娶的。就正常情况来说,此时本人一般还在读小学的阶段,距离18岁的成年人还有6-7年时间。如果题主是和父亲、后妈一起共同生活的,后妈肯定也属于实际抚养、教育、保护了题主的继母这一特定范围。因此,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长大成人之后的题主就必须履行对后妈的赡养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不论怎么说,题主确实是在父亲和后妈的共同抚养之下长大成人的,这是客观事实,自然也不容否认。即使是后妈对题主不太好,已经长大成人了,就不宜再计较了。总之一句话: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必须予以切实履行。这当然也是法律底线,事实上,不允许任何人突破底线。   如果题主还耿耿于怀于后妈对自己不太好,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若后妈以此为由,一旦向人民法律提起民事诉讼,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给付赡养费,题主必败无疑。另外,后妈是父亲的合法妻子,即便不看僧面看佛面,照顾父亲的感受和脸面,也应该对后妈善尽赡养义务。   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都应该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努力弘扬传统习俗,自觉遵从公序良俗,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做一个大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