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前言】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参与度和存在感较低。对于案件处理不当能否以及如何提出异议,缺乏法律规定和操作路径。实践中,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除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提出刑事和解或寻求刑事谅解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被害人行使权利的主要路径。 本文选取部分案例,从中摘取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以期对相关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101条1款 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 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 四、《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受害单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般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他侵害人,二者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遗产继承人,承担责任的雇主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 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可就医疗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病案复印费、功能训练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护费、丧葬费等等。 对于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如何举证】 一、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病案复印费等,一般需要实际票据支持; 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一般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等进行明确,另外还需要原告人及护理人的工作收入相关证明,以便法院在裁判时有据可依;无法提供工作收入证明时,可请求按照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费用。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实际票据为准,或以鉴定机构意见作为证据。 【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 一、被害人的一般过错行为,不应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一)(2019)鲁0181刑初671号苑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观点:本案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是指被害人故意实施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虽然李某采取断电方式讨要劳务费行为不当,但并未严重侵害苑某合法权益,完全可制止,不足以导致苑某犯罪行为的发生,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二)(2019)鲁0181刑初107号牛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害人向被告人扔矿泉水瓶,但并不能评价为道义上或法律上可以谴责的过错,并未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引发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因此不予认定被害方存在过错。但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诱发因素,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具有过错的,与被告人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20)鲁0181刑初477号李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观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由其承担民事赔偿30%责任,由被告人承担70%责任。 三、被告人对各项费用无异议的,法院予以支持。 (2021)鲁0181刑初558号杨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观点:被告人与附民原告人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不存在争执,本院予以支持。 四、支持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休养期间的误工费损失。 (2020)鲁0181刑初346号乔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观点:附民原告人请求赔偿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休养期间的误工费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五、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营养期限,以年度行业平均工资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 (一)(2019)鲁0181刑初704号车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观点:附民原告人住院治疗,经山东银丰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限180天,伤后护理期限120条,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伤后营养期限90天,按照2019年山东省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中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为63413元/年÷365日*180天=31271元。 (二)(2019)鲁0181刑初97号李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观点:关于附民原告人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因未提供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或护理的医学证明或鉴定意见,不予支持。 六、附民原告人因受伤导致的经营、转让及房租损失,不属于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不予支持。 七、参照司法鉴定意见,法院确认出院后护理费、假肢费、假肢更换及维护费、功能训练费及功能训练期限。 (2019)鲁0181民初7255号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八、另行民事起诉,法院支持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2020)鲁0181民初4170号刘某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侵权责任法78条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伤残赔偿金,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刘某被打致残必然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诉求赔偿,应予支持。 支持伤残赔偿金的案例,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属于司法实践中较少的裁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