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以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22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在一棋牌室内以“斗牛”的方式和他人赌博,因赔付赌资与严某发生争执,肖某打了严某头部一下后被人劝开。当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肖某再次来到该棋牌室看人打牌时,听到站在门口的严某扬言要找人教训他,两人又发生争执并拉扯至室外。后被告人肖某多次用手击打严某头部,并用脚将严某绊倒在地,又朝严某身上踢了一脚。严某起身后,两人继续拉扯,致使严某再次倒地。殴打过程中,严某头部和手臂等部位受伤。 经鉴定,严某左桡骨小头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肖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22年2月17日,被告人肖某赔偿严某医疗费用1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事后,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严某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