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接到过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吗?您知道自己的信息是怎么泄露的吗?您又是否知道他们背后可能涉及怎样的刑事犯罪呢?我想大家一定都有所体会,时常被打扰而不知所措,甚至深恶痛绝,下面我们就来聊聊这样一个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呢?刑法第253条之一是这样规定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个罪名,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甲通过某网站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为了获利,以5300元的价格将 13000条信息出售给乙,我们说甲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该对甲进行定罪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情节严重”:(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4)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5)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千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照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立法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尤其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盯上,对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成胁。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完善,这项立法具有重大意义。 结尾: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在这里也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留个心眼,做到自己的信息不外露,别人的信息不干预,一旦发现有人利用了自己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我们要及时报案,让那些犯罪分子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