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拆迁到征收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要知道,房屋征收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公共权力行为;房屋拆迁中的拆迁是指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搬迁是指将建筑物所有者搬迁到其他地方重新安置。   事实上,与拆迁相比,征收的主要区别在于征收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是强制性的,只能由政府进行,施工单位不得参与拆迁。   2017年,城市政府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实行六不赔偿原则,拆除城市周边村庄房屋,拆除十几个行政村、二十多个自然村,许多村民没有与政府签订拆迁协议。   在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政府根据违法建设,强自己居住多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强拆,导致村民流离失所,生活陷入困境,这是典型的政府违法征拆案件。   更常见的情况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7条第5项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险住宅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区旧城区改建需求被滥用,成为万能条款。   在律师的实践中,发现了许多危险住宅改造、旧住宅改造、小屋区改造的案例,拆迁者无论这次拆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只追求效率和低成本。   而且许多房子明明还很新,却被划为棚户区改造,这在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同时,也是对资源的浪费。此外,打着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等伪公共利益的幌子,实行了土地储备商业开发。   为达到目的,可采取断水断电、暴力拆迁、不签约强行打款、签约空白、限时奖励诱惑、混淆政策等方式逼迁,但万变不离其宗,拆迁方无论以何种名义,都是为了让被拆迁人尽快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