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因此,拆迁户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后,应积极行使申诉和抗辩的权利。拆迁方未按法定程序损害合法权益的,应当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