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房屋拆迁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时,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市县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和颁发,是县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进行房屋拆迁。   关于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天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也就是说,如果不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已经过期或者期限不足15天,就不能延期申请,只能重新申请。那么,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长延长期限为6个月,即半年。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延期公告。   二、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规定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   三、协商拆迁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这里有两种情况:1)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2)另一种情况是,经平等、自愿、合法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应当进入裁决。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拆迁人,由同级行政机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