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前置程序违法。   2.拆迁程序违法。   3.拆迁过程中,政府各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4.强拆或者因拆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危险,报警公安机关不作为。   5.政府通过暴力、停水、停电等手段强制拆迁。   作为被拆迁人,案件本身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提高补偿,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目的不是案件本身的结果,而是我们最终可以得到的补偿。对我们来说,最终的补偿是胜诉。   那么在拆迁诉讼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拆迁诉讼有时效约束。   即使拆迁方有损害权利的行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拆迁方侵犯其权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房管局不能强制撤销房产证。   (1)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但当事人在拆迁诉讼中败诉的,法院不能直接撤销房产证。   (2)房管局只能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撤销房屋产权证,不能因当事人不服征收决定或者有不合理要求而撤销房产证,因为房屋是依法建造的。房管局侵犯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恢复其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能强拆。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对拆迁事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在争议解决前不能强制拆迁。为避免拆迁方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拆迁程序将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