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用于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面对对方一直没有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如果在协议约定的具体时间后,对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方式保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