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但是,集体土地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适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是如何制定标准。我们可以想象,在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城市、城乡分布不平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市场情况差异很大。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具体统一的补偿标准,比如每平方米多少钱。地方法规和政策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   第三,国家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地面附着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确定。   此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个人房屋和其他房地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用个人住房的,还应当保障被征用人的生活条件。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个人房屋和其他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幼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护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机构、个人房屋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