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必须具备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法律后果是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遵守法律,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没有没有赔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实践中,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二是作出补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   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的,不得强制拆除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4.征收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得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不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