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拆迁类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交换。
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房屋;停产停业补偿主要针对非住宅经营性房屋,住宅一般没有补偿;补贴和奖励是针对特定人群制定的补偿方案。
二、哪些征收补偿可以继承?
以上拆迁补偿按属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房屋损失补偿;一类是对实际居民搬迁的补偿和奖励。前者是指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后者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提前搬家奖励、过渡补贴、一次性搬家费、搬迁补贴等,不是被拆迁房屋损失的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实际居民的拆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可作为遗产继承,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作为遗产继承:
(1)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二)必须是公民个人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
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或者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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