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   在拆迁过程中,一般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签了这个协议后,征收方就有正当的理由实施拆迁了。然而在拆迁时虽然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当时被征收方是同意的,但实际上被征收方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补偿,或者即使拿到了也是补偿中很少的一部分。此时被征收方的房子已被拆除,因此在日后再追要合理的补偿费是难上加难的。   第二,为了使被征收人处于不利地位   在拆迁过程中,一般被征收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之所以能与征收方进行谈判,房子就是必不可少的筹码。只要房子在,提高补偿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但是房子一旦被拆,被征收人会失去在谈判中的筹码,处于不利的地位,被征收人想要获得相应的补偿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   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