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涉案房屋的形成时间为1990年,但镇政府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依据的颁布实施时间为:《城乡规划法》最早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早于1994年10月1日实施。可见,被告实际上是以颁布实施时间后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形成时间前的房屋性质,严重违反了法律不追溯的原则。   涉案房屋在建设之初不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属于合法建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案件中认为,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得认定为违法建筑。   其次,从程序上看,被告在作出相关决定前未严格执行调查程序,更不用说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辩护权了。甚至,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所涉及的房屋是非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