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和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4)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