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已经达到犯罪的完成状态。 1.目的达到说:认为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得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得目的。该学说可以解释刑法中明确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确定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得犯罪,比如直接故意杀人。 2.危害结果发生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该学说可以解释刑法中需要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 3.构成要件齐备说:这是我国刑法学界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确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即为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是否齐备。 在理解构成要件齐备说上,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犯罪既遂中的“既遂”不能理解未“已经如愿”之意。 (2)犯罪既遂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具体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是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的,它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并不矛盾。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损害的结果。 常见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等。 2.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犯罪。按照法规的规定,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月底那个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常见犯罪如:强奸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诬告陷害罪、绑架罪等。 3.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常见犯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4.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大致分为两种: 一是法律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常见犯罪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