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参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项目。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用,都不能降低被征用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一般由各市确定。详见各地出具的标准。这里作者列出的补偿标准是通过流行被征收人的独立搬迁和过渡来计算的。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针对非住宅房屋经营性房屋补偿由于是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由征收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补贴和奖励。   补贴包括困难补贴和共享补贴。困难补贴是对贫困人口的补贴,按照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对所有被征收人的住房共享的额外补贴也将出具共享补贴标准。   设立拆迁奖励的目的是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并按照当地补偿政策的标准确定。   房屋装修补偿和家电设备移动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由双方协商,协商不能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动也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但为统一、方便,各县市按市场价格出具具具体补偿标准,具体金额以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